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浙08民初147號
原告:慶元雙兔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慶元縣濛洲街道山徐新村九幢1號。
法定代表人:余靜淵,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夢天木門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縣惠民街道長江路88號。
法定代表人:余靜淵,該公司董事長。
上述兩原告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志強,浙江虎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兩原告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榮偉,浙江游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姜開亮,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漢族,系浙江夢凱家居有限公司股東,住浙江省江山市賀村鎮(zhèn)溪淤村上溪淤68號。
被告:浙江夢凱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賀
村鎮(zhèn)幸福村金塘山工業(yè)區(qū)。
法定代表人:吳小芬,該公司總經(jīng)理。
上述兩被告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應振芳,北京金誠同達(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兩被告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俠,北京金誠同達(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浙江夢天木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天公司”)與被告姜開亮、浙江夢凱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凱公司”)、江山市開亮木門經(jīng)營部(以下簡稱“開亮經(jīng)營部")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裁定撤銷本院(2017)浙08民初424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繼續(xù)審理。
因夢天公司于2018年1月20日將第3072379號“夢天”注冊商標轉讓給原告夢天木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天集團公司”),原告夢天集團公司申請參加本案訴訟。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27日對本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因夢天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被原告慶元雙兔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兔公司”)合并而注銷,原告雙兔公司承繼夢天公司的權利義務申請參加本案訴訟;被告開亮經(jīng)營部亦于2018年10月25日因自行停業(yè)而注銷,原告申請撤回了對被告開亮經(jīng)營部的起訴。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對本案進行了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志強及陳榮偉,被告姜開亮及夢凱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夢天”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不得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第19類商品上使用“夢天”字樣,不得在其宣傳展示牌、網(wǎng)站上使用“夢天”字樣;2.判令被告夢凱公司停止在http://www.jsmtmm.com和http://jtt014320.chinamenwang.com兩網(wǎng)站上使用“夢天”字樣進行宣傳銷售;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200萬元;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2018年6月14日,原告變更第3項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賠償經(jīng)濟損失300萬元;增加第5項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調(diào)查、制止商標侵權的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支出共計357600元。原告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在第二次庭審中撤回對開亮經(jīng)營部的起訴,但認為開亮經(jīng)營部的侵權責任應由其經(jīng)營者姜開亮承擔。事實和理由:夢天公司于2002年1月18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第3072379號“夢天”商標,2003年4月14日商標局核準注冊在(第19類)使用商品“非金屬門;非金屬折門;非金屬門框;非金屬窗;非金屬窗框;非金屬樓梯;拼花地板;非金屬板;非金屬板條;玻璃鋼制門、窗”上。2013年1月30日核準續(xù)展注冊,有效期自201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13日。十五年來,夢天公司依靠自身產(chǎn)品的優(yōu)質(zhì),成為銷售木質(zhì)復合門的知名企業(yè)。2016年7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原告使用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19類“非金屬門”商品上的“夢天”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2018年1月20日,夢天公司將第3072379號“夢天”商標權轉讓給原告夢天集團公司。次日,原告夢天集團公司將上述注冊商標許可給夢天公司使用,使用形式為排他許可。2018年9月30日,夢天公司被原告雙兔公司吸收合并。2018年10月31日,原告雙兔公司申請作為共同原告參與本案訴訟。被告姜開亮自2013年起至2016年11月10日以其個人名義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了包括第12757074號“江山夢天”商標在內(nèi)的十六個惡意復制模仿原告“夢天”注冊商標的“夢天”系列商標,其中第14088381號、第14088380號、第14992229號、第16805143號、第16805208號、第16867194號、第16993987號通過鉆審查標準的漏洞已通過初審公告。為此,原告對被告姜開亮惡意申請的復制模仿原告“夢天”馳名商標的上述商標提出異議。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以被告姜開亮申請注冊的“夢天”系列商標與原告的“夢天”(馳名)商標構成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已對第14088381號、第14088380號、第14992229號、第16805143號、第16805208號、第16867194號、第16993987號商標作出不予注冊的決定。但被告姜開亮現(xiàn)仍在申請注冊“夢天”系列商標,包括第21561486號“江山夢天名MKMTM”商標在內(nèi)的八件商標現(xiàn)仍在商標局實質(zhì)審查中。被告姜開亮通過鉆審查標準的漏洞企圖獲得“夢天”系列商標的注冊,搭乘原告馳名品牌的便車,獲得不正當利益,惡意侵犯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原告為維權付出了巨大的人力和財力。被告夢凱公司、開亮經(jīng)營部自2015年5月開始,即生產(chǎn)和銷售侵犯原告“夢天”商標權的“江山夢天”非金屬門等產(chǎn)品,又通過在浙江新藍網(wǎng)、中華門窗網(wǎng)http://jtt014320.chinamenwang.com和http://www.jsmtmm.com等網(wǎng)站上宣傳和實際銷售“夢天”標識的木門。尤其在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其“夢天”系列商標不予注冊以及原告的“夢天”注冊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后,被告夢凱公司和姜開亮仍然在宣傳、生產(chǎn)、銷售有“江山夢天”標識的非金屬門?;谝陨鲜聦?,原告認為各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標權,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也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如前。
被告姜開亮、夢凱公司共同辯稱:一、首先,被告的被控侵權標識與原告的商標不近似,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原告的商標圖樣是“夢天”的文字,而被告的“江山夢天”是使用在整裝家居上,不單單用在木門上,且被告標識不僅有“江山夢天”文字,文字下面還有相應的“JSMENGTIAN”字母,兩者存在明顯區(qū)別,不可能導致消費者對兩個標識的混淆誤認。從被告使用“江山夢天”的標識和營業(yè)情況看,“江山夢天”標識實質(zhì)上是將地名“江山”和人名“夢天”相結合,被告都是在江山本地生活和發(fā)展的個人和企業(yè),“夢天”更是開亮經(jīng)營部和夢凱公司股東姜開亮從小叫到大的小名,其使用“江山夢天”的標識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和不可分性?!敖綁籼臁弊鳛檎w使用的標識,并沒有突出“夢天”二字,“江山夢天”結合才是被告使用的完整標識,才具有含義。其標識在文字結構含義以及整體外觀與原告的“夢天”商標存在一定的差異,不足以造成混淆。被告在其發(fā)票、結算單上所使用的內(nèi)容均是自己依法核準“夢凱”字號的內(nèi)容,“江山夢天”給人造成的視覺效果和使人聯(lián)想的內(nèi)容來看,完全和其注冊商標證上的標識能夠區(qū)別開,即使用“江山夢天”,不會聯(lián)系到原告的“夢天”標識,更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因此該行為沒有對原告所訴稱的相關權利造成侵害。同時,被告姜開亮是第16804959號、第16805331號商標的商標權人,在第6類和第20類商品上已取得“江山夢天”注冊商標,其是在整裝家具上使用該商標,而非單純在木門上使用,是合法行為。其次,被告沒有惡意搶注的故意及行為,也不存在侵權的主觀故意和過錯。姜開亮從小到大一直使用“姜夢天”這個名字,從被告提供的戶口本可以看出姜開亮的曾用名叫“姜夢天”。2008年11月,中國木材流通協(xié)會授予江山市“中國木門之都”的稱號,姜開亮加入到不斷擴大的門廠建設中,作為江山人的姜開亮就順理成章的...把“江山夢天”的標識使用到自家企業(yè)生產(chǎn)的門上,使用該標識具有正當理由。再次,“聯(lián)合夢天”和“欣夢天”都在第19類商品上注冊了商標,原告也對此提出了異議,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仍作出準予核準的決定。在第16524295號“聯(lián)合夢天”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中,國家工商行政管通總局認為“聯(lián)合夢天”與“夢天”指定使用商品雖屬類似商品,但雙方商標在文字結構、呼叫、含義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雙方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并存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應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在第17850704號“欣夢天”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中亦有同樣觀點。因此,被告所使用的“江山夢天”與上述兩商標具有相同的情況,也不構成近似。二、各被告沒有共同侵害原告商標的共同意思聯(lián)絡并實施共同行為,不構成共同侵權。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在相關網(wǎng)站使用“夢天”標識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姜開亮雖是以個人的名義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請注冊“江山夢天”相關的商標,但這些行為都是正常的市場行為,是經(jīng)營者法律意識的體現(xiàn),而非原告所稱的惡意復制模仿。同時姜開亮和開亮經(jīng)營部亦非使用爭議的域名侵犯他人商標的行為人,而原告所提供的證據(jù)也不能證明兩被告有從事侵害其商標權的事實,在網(wǎng)站上使用“江山夢天”是作為企業(yè)名稱使用而非商標性使用,因此姜開亮和開亮經(jīng)營部不是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的適格被告,原告對上述被訴主體的起訴沒有明確的事實和理由。三、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jīng)濟損失300萬元沒有任何依據(jù),原告也沒有說明賠償金額是如何計算而來的,原告應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另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不應承擔責任。即使存在侵權,在賠償方面也應注重侵權的獲利與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消費者在購買時更多考慮的是被告另一申請注冊的“夢凱”商標,的品牌,被告的獲利并非來源于原告所訴稱侵害其商標所獲得的利益,而是基于“夢凱”品牌的效應,請法院考慮被告自身商標的商譽、價值和獲利的情形。四、在原告提起本案訴訟后,被告已在兩個網(wǎng)站上去除夢天木門的相關資料,而是使用了“江山夢天整體家居”的標識,很明顯能區(qū)別出來這是江山的企業(yè),與原告的夢天木門也能夠區(qū)別開來,被告認為不構成商標侵權。綜上,被告的標識與原告的商標不易發(fā)生混淆誤認,不構成近似,原告的侵權指控不能成立,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為證明其訴稱理由,共同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jù):
第一組證據(j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第3072379號商標注冊證及核準續(xù)展注冊證明,擬證明“夢天”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9類,核準續(xù)展至2023年4月13日等事實。
第二組證據(j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馳字[2016]67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關于認定“夢天”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批復》,擬證明原告使用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19類非金屬門商品上的“夢天”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等事實。
第三組證據(j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官網(wǎng)注冊號分別為第12757074號(江山夢天)、第14088380號(江郎夢天)、第14088381號(江山夢天JSMENGTIAN)、第14992229號(夢天木JSMTM)、第16805143號(江山夢天JSMENGTIAN)、第16805208號【江山夢天JSMENGTIAN(豎寫)】、第16867194號【江山夢天JSMENGTIAN(草書)】、第16993987號(江山夢天木JSMENGTIAN)、第21561205號(夢天名木)、第21561478號(江山夢天)、第21561486號(江山夢天名MKMTM)、第21561550號(夢·天名)、第21561603號(江山夢·天名)、第21856880號(姜夢天)、第21856965號(夢·天木)商標詳情,擬證明被告姜開亮惡意注冊侵權商標等事實。
第四組證據(jù):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2015)商標異字第62734號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6]第88278號不予注冊復審決定書;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2016)商標異字第29797號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2016)商標異字第29798號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2016)商標異字第39454號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2017)商標異字第38514號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2017)商標異字第38516號商標不予注同的決定;7.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2017)京73行初6598號行政判決書,被告姜開亮舉證的就“夢天木”商標不予注冊復審決定提起的行政訴訟一案已敗訴,其對被異議商標“夢天木”與“夢天”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相同或類似沒有異議,擬證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對上述商標不予注冊以及被告姜開亮的惡意注冊行為等事實。
第五組證據(jù):1.(2015)浙慶證字第113號公證書;2.(2015)浙慶證字第127號公證書,擬證明被告夢凱公司、開亮經(jīng)營部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等事實。
第六組證據(jù):1.(2017)浙慶證字第263號公證書;2.(2017)浙慶證字第293號公證書,擬證明被告姜開亮和夢凱公司在中華門窗網(wǎng)上建立http://jtt014320.chinamenwang.com網(wǎng)站和http://ww.jsmtmm.com網(wǎng)站,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等事實。
第七組證據(jù):1.被告夢凱公司門口的照片,有“江山夢天木門”標識;2.開亮經(jīng)營部門口的照片,有“江山夢天木門直營店”標識;3.江山至賀村公路廣告牌、橫幅,其中有“江山夢天木門”標識的廣告牌27個,擬證明被告夢凱公司、姜開亮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等事實。
第八組證據(jù):委托代理合同(協(xié)議)和公證費發(fā)票,擬證明原告為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合理支出律師費3萬元,代理費38000元和公證費1500元的事實。
第九組證據(jù):睢寧縣江山夢天木門經(jīng)營部、天門市江山夢天木門經(jīng)營部、當涂縣江山夢天木門經(jīng)營部、貴池區(qū)江山夢天木門經(jīng)營部、赤壁市江山夢天木門銷售中心、馬鞍山市花山區(qū)江山夢天木門、鷹潭市月湖區(qū)江山夢天木門店、茅箭區(qū)火車站江山夢天木門店、武漢市東西湖江山夢天木門經(jīng)營部、光山縣晏河鄉(xiāng)江山夢天木門銷售部、湘潭縣易俗河鎮(zhèn)江山夢天木門店等十一家經(jīng)營者的工商登記資料,擬證明被告姜開亮、夢凱公司將侵犯原告“夢天”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木門銷售給上述經(jīng)營者等事實。
第十組證據(jù):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7586號判決書,擬證明夢天公司的“夢天”字樣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知名企業(yè)和商標,被告姜開亮申請注冊含有“夢天”商標的行為屬于惡意注冊等事實。
第十一組證據(jù):1.申請/注冊號16524295“聯(lián)合夢天”商標流程狀態(tài)資料,擬證明該商標進入無效宣告程序;2.申請/注冊號17850704“欣夢天”商標流程狀態(tài)資料,擬證明上述商標分別處于無效宣告程序和異議申請狀態(tài)的事實。
第十二組證據(jù):第3072379號商標轉讓證明、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商標許可備案通知書和商標使用授權書,擬證明夢天公司將第3072379號“夢天”注冊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原告夢天集團公司,原告夢天集團公司許可夢天公司使用該商標等事實。
第十三組證據(jù):(2018)京行終155號行政判決書,擬證明商標審查實行個案原則,不能成為商標準許注冊的依據(jù),原告認為被告以“聯(lián)合夢天”、“欣夢天”注冊成功抗辯其不構成商標侵權不能成立等事實。
第十四組證據(jù):1.2017年9月20日第21561486號“江山夢天名MKMTM”、第21561550號“夢·天名MENGTIANMING”、第21561603號“江山夢天名JSMENGTIANMING”商標異議申請協(xié)議及3000元發(fā)票;2.2017年10月9日第21856880號“姜夢天”商標異議申請協(xié)議及3000元發(fā)票;3.2017年10月10日第21019879號“天夢山江TIANMENGSHANJIANG”商標異議申請協(xié)議及3000元發(fā)票;4.2017年12月4日第16805331號“江山夢天JSMENGTIAN”商標不予注冊復審答辯協(xié)議及5000元發(fā)票;5.2017年12月14日第16805331號“江山夢天JSMENGTIAN”商標無效宣告協(xié)議及5000元發(fā)票;6.2017年12月15日第16804959號“江山夢天JSMENGTIAN”商標無效宣告協(xié)議及5000元發(fā)票;7.2018年3月20日第20691706號、第20691407號、第20691550號“江山夢天”商標異議答辯協(xié)議及9000元發(fā)票;8.2018年4月24日第24826026號“江山夢天宅配”商標異議申請協(xié)議及3000元發(fā)票;9.2018年5月29日第16804959號“江山夢天JSMENGTIAN”商標無效宣告證據(jù)交換協(xié)議及3000元發(fā)票;10.2017年9月26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2017)京73行初6598號第14992229號商標“夢天木JSMTM”商標行政案件一審協(xié)議及3萬元發(fā)票;11.2017年12月7日北京高級人民法院(2017)京73行初6598號第14992229號“夢天木JSMTM”商標行政案件二審協(xié)議及5萬元發(fā)票;12.2018年3月8日“夢天”商標專用權糾紛簫山區(qū)工商投訴協(xié)議及2萬元發(fā)票;13.2017年5月18日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8民初424號“夢天”商標專用權糾紛訴訟協(xié)議及1萬元發(fā)票;14.2018年6月5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2018)京73行初5198號第16805208號“江山夢天”商標訴訟、(2018)京73行初5198號第16867194號“江山夢天”商標訴訟協(xié)議及6萬元發(fā)票;15.2018年6月11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浙08民初147號案件咨詢策劃代理協(xié)議及1萬元發(fā)票;16.浙江虎山律師事務所與原告簽訂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8民初424號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及15000元發(fā)票;17.浙江虎山律師事務所與原告簽訂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浙08民初147號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及2萬元發(fā)票;18.浙江游龍律師事務所與原告簽訂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浙08民初147號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及3萬元發(fā)票;19.公證費用800元發(fā)票,擬共同證明原告為調(diào)查、制止被告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出的律師費、代理費、公證費等維權費用。第十五組證據(jù):客戶提供的夢凱公司加盟宣傳廣告光盤、(2018)浙慶證字第170號公證書、浙江省門業(yè)協(xié)會出具同類產(chǎn)品的行業(yè)平均利潤率證明,擬共同證明被告因侵害原告商標權所獲的利潤巨大等事實。
第十六組證據(jù):江山市夢凱裝飾材料廠登記基本情況資料、夢凱公司登記基本情況,擬共同證明夢凱公司的經(jīng)營范圍中不包括生產(chǎn)家居產(chǎn)品,夢凱公司是由個體工商戶江山市夢凱裝飾材料廠轉變而來等事實。
第十七組證據(jù):1.蘭溪市天彩門業(yè)經(jīng)營部營業(yè)執(zhí)照、門店及木門產(chǎn)品照片;2.杭州市西湖區(qū)古墩路溫州村門店及木門產(chǎn)品照片;3.南昌市南昌縣澄湖中路門店營業(yè)執(zhí)照、門面及木門產(chǎn)品照片;4.上饒市鉛山縣門店、名片照片;5.建陽區(qū)門店、照片;6.杭州市蕭山區(qū)門店門面及木門產(chǎn)品照片;擬共同證明被告夢凱公司仍然與合作方使用“夢天”的標識并銷售夢凱公司生產(chǎn)的木門,其行為構成侵權等事實。
第十八組證據(jù):經(jīng)夢天公司申請,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至被告夢凱公司調(diào)查取證拍攝的現(xiàn)場照片,照片顯示被告夢凱公司生產(chǎn)的木門產(chǎn)品上使用了“江山夢天”標識。
被告姜開亮、夢凱公司共同對原告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所舉的證據(jù)經(jīng)質(zhì)證后認為:對第一組證據(jù)的三性認可,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對第二組證據(jù)的三性認可,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馳名商標是個案認定,不能在本案中推論是馳名商標;對第三組證據(jù)的真實性認可,對證明對象有異議,認為申請注冊商標是公民的合法權利,不能說申請行為就是侵權行為;對第四組中第1至6項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認可,對證明對象有異議,認為申請注冊商標是公民的合法權利,不能說申請行為就是侵權行為;對第7項證據(jù)的真實性認可,對證明對象有異議,認為該判決書還未生效,且被告已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一審判決書中認定的事實還處于未確定狀態(tài);對第五組證據(jù)中的113號公證書真實性認可,但沒有看到任何“夢天”的標識,對證明目的有異議,不能認定被告有商標侵權的行為;對127號公證書中顯示的圖片真實性、關聯(lián)性有異議,原告應該提供電視節(jié)目真實性的證據(jù),且被告姜開亮認為這不是他的店;對第六組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對象有異議,公證書中網(wǎng)頁上出現(xiàn)“江山夢天”的標識是作為網(wǎng)站的名稱在使用,而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對第七組證據(jù)真實性認可,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路牌上顯示“江山夢天木門整木家裝”,說明是在整體家具上使用“江山夢天”標識;對第八組證據(jù)律師費、公證費發(fā)票的真實性認可,被告若構成侵權,合理費用應由法庭酌定;對商標代理協(xié)議的付款憑證真實性有異議,且并不在本案商標侵權維權費用的范疇內(nèi);對第九組證據(jù)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對證明對象有異議,僅憑工商登記資料不能證明被告銷貨給該十一家門店;對第十組證據(jù)的真實性認可,對證明對象有異議,認為判決書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判決未生效,姜開亮的申請注冊行為符合情理;對第十一組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而“欣夢天”商標的異議已結束,目前“聯(lián)合夢天”和“欣夢天”均已經(jīng)獲準注冊;對第十二組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無異議,從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可以看出,本案“夢天”商標轉讓給夢天集團公司后又把該商標許可給夢天公司使用,許可形式為排他許可,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排他許可的被許可人有權提起訴訟,并且可以與商標權人共同提起訴訟;另根據(jù)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本案不屬于必要的共同訴訟,排他許可的被許可人可單獨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被告認為追加或申請參加訴訟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對第十三組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原告引用該判決主要是說明商標審查實行個案原則,被告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已經(jīng)開始建立指導性判例制度,商標審查也不例外,被告曾提出的“聯(lián)合夢天”和“欣夢天”商標,其也是在“夢天”前面加一些標識,該情況跟本案的情況大同小異,不存在重大區(qū)別,故被告認為本案應作同樣處理;對第十四組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被告認為原告所列舉的這些證據(jù)不能作為與本案有關的合理維權費用,至于在本案中支出的維權費用是否合理,請法院酌定;對第十五組證據(jù)中公證書的真實性認可,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原告主張的是被告夢凱公司進行宣傳,但從公證書可以看出涉及的主體是江山市夢天裝飾材料廠,只能證明廣告是案外人在進行宣傳,非本案的被告;對門業(yè)協(xié)會出具平均利潤率的證明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這幾年實體經(jīng)濟非常困難,遠沒有門業(yè)協(xié)會出具這么高的毛利潤率,被告認為門業(yè)協(xié)會證明中的平均利潤率不能反映真實的企業(yè)生存狀態(tài);廣告視頻中沒有出現(xiàn)“江山夢天”的標識,也沒有顯示“江山夢天”使用在第19類非金屬門上,原告稱視頻中被告年產(chǎn)有20萬套木門,廣告業(yè)內(nèi)難免會有虛報,夢凱公司主要做整體家居,年產(chǎn)20萬套不是非金屬門,按照生活常識,室內(nèi)木門與進戶門不一樣,室內(nèi)木門基本不會附有商標,以裸門進行出售,室內(nèi)木門上附商標非常奇怪,故對該證據(jù)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對第十六組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江山市夢凱裝飾材料廠是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雖然經(jīng)營者是姜開亮,但江山市夢凱裝飾材料廠并非本案被告,而夢凱公司的經(jīng)營范圍是木門門套及線條加工、銷售和家居用品樓板、地板、五金銷售等,但實際做的是整體家居,只要不是特許經(jīng)營,企業(yè)都有自由的經(jīng)營范圍,故不能反映夢凱公司的實際經(jīng)營范圍;對第十七組證據(jù)中的證據(jù)1三性不認可,不能證明是在2018年10月拍攝,且被告姜開亮與合作方?jīng)]有任何聯(lián)系;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不認可,不能證明是在2018年10月拍攝,對關聯(lián)性和證明目的有異議,第二張照片上的標識是被告的組合商標,被告在整體家居上使用該組合商標,與原告的商標有明顯區(qū)別,不構成商標侵權;對證據(jù)3的真實性認可,對關聯(lián)性和證明目的有異議,被告使用自己合法的注冊商標不構成侵權;對證據(jù)4的真實性認可,對關聯(lián)性和證明目的有異議,被告使用自己合法的注冊商標不構成侵權,原告不能僅憑名片就認為被告構成侵權;對證據(jù)5三性不認可,無法證明原告從何處取得,與被告無關;對證據(jù)6的真實性認可,對關聯(lián)性和證明目的有異議,不能證明是在2018年10月拍攝,被告使用自己合法的注冊商標是構不成侵權的;對第十八組證據(jù)認為“江山夢天”標識只是一個單獨標貼,并非在木門上使用。
被告姜開亮、夢凱公司為證明其辯稱理由,共同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jù):
第一組證據(jù):戶口本復印件,擬證明姜開亮曾用名為“姜夢天”,使用涉案標識具有正當理由等事實。
第二組證據(jù):第16804959號、第16805331號商標注冊證,擬證明姜開亮在第6類和第20類商品上取得“江山夢天”注冊商標,在這兩類商品上使用自己合法注冊的商標等事實。
第三組證據(jù):夢天公司在第6類、第20類商品上申請注冊“江山夢天”的情況,擬證明原告明知在上述類別商品上姜開亮已經(jīng)取得注冊商標、仍提起申請等事實。
第四組證據(jù):第14992229號“夢天木JSMTM”商標不予注冊復審決定書、行政起訴狀,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行政舉證通知書、受理通知書、訴訟收費專用票據(jù),擬證明商標評審委員會就非金屬門等商品上注冊的商標進行復審,決定不予注冊,姜開亮已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訴等事實。
第五組證據(jù):“江山櫻花”商標異議裁定書、“江山全友”商標異議裁定書、“江山盼盼JIAGSHAPANPAN”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江山綠寶石JIANGSHANLVBAOSHI”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聯(lián)合夢天”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欣賞夢天”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擬證明類似情況中,商標異議被駁回或準予注冊,說明被告的商標與原告的商標不近似;“聯(lián)合夢天”、“欣夢天”是商標局在初步審定后公告期內(nèi)本案原告提起異議,商標局認為引證商標也就是本案原告主張權利的商標“夢天”,與“聯(lián)合夢天”、“欣夢天”在指定的使用商品上屬于類似商品,但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差異,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等事實。
第六組證據(jù):商標轉讓證明,擬證明夢天公司將涉案商標轉讓給夢天集團公司,夢天公司不能作為本案適格的原告等事實。
第七組證據(jù):案件受理通知書、第16805208號商標不予注冊復審決定書及行政起訴狀、第1687194號商標不予注冊復審決定書及的行政起訴狀,擬證明原、被告之間尚存在商標注冊爭議,并未作出終局裁判等事實。
原告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對被告姜開亮、夢凱公司所舉的證據(jù)共同質(zhì)證后認為:對第一組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證明對象有異議,原告的注冊商標通過多年經(jīng)營和宣傳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姜開亮用“江山夢天”在第19類商品上注冊商標不具有正當性;對第二組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被告證明其在第6類和第20類商品上使用“江山夢天”是合法使用注冊商標,但在第19類商品上使用“江山夢天”被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為近似,因此被告構成商標侵權;對第三組證據(jù)無異議,但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對第四組證據(jù)無異議;對第五組證據(jù)“江山櫻花”、“江山全友”、“江山盼盼JIANGSHANPANPAN”、“江山綠寶石JIANGSHANLVBAOSHI”的商標異議裁定書及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的真實性有待核實,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聯(lián)合夢天”、“欣夢天”尚沒有定論,正處于異議或無效申請程序,不能證明被告的商標與原告的商標不構成近似;對第六組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經(jīng)就主體問題作出裁定,故被告的證明目的不能成立;對第七組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第16805208號、1687194號商標正處于爭議狀態(tài),被告的證明目的只是觀點而已,原告認為該觀點不能成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一、關于原告夢天集團公司所舉的證據(jù),第一、第二組證據(jù)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可以認定“夢天”商標等相關事實;第三組證據(jù)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該組證據(jù)可以證明被告姜開亮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江山夢天”、“江郎夢天”等含有“夢天”標識相關商標的事實;第四組證據(jù)系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對被告姜開亮申請注冊含有“夢天”標識相關商標做出的有關不予注冊決定、復審決定及有關不予注冊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等情況,但上述事實與原告主張被告構成商標侵權的事實缺乏關聯(lián)性,本院對第四組證據(jù)的效力不予認定;被告姜開亮、夢凱公司僅對第五組證據(jù)中(2015)浙慶證字第127號公證書圖片有異議,但其并未提供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本院對第五組證據(jù)的效力予以認定,該組證據(jù)可以證明浙江新藍網(wǎng)(http://www.cztv.com)的《范大妞幫忙》節(jié)目中消費者購買了被告夢凱公司標有“江山夢天”標識的木門,誤認為是原告生產(chǎn)、銷售的產(chǎn)品等事實;被告姜開亮、夢凱公司對第六、第七組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第六、第七組證據(jù)的效力予以認定,結合原、被告在庭審中的陳述,第六組證據(jù)可以證明被告姜開亮、夢凱公司在http://jtt014320.chinamenwang.com網(wǎng)站上使用“江山夢天木門”進行產(chǎn)品宣傳和介紹等事實;結合第六組證據(jù)網(wǎng)頁顯示的“姜經(jīng)理13906701825”手機號碼及“服務熱線400-926-0338”等事實,第七組證據(jù)可以證明被告夢凱公司在門口使用了“江山夢天木門”標識,被告夢凱公司、姜開亮在公路邊設置的廣告牌上標有“江山夢天木門整木家裝”字樣等事實;第八組證據(jù)中的國內(nèi)商標代理委托合同及發(fā)票可以證明夢天公司為對被告姜開亮申請注冊含有“夢天”商標提出異議所支出的相應代理費用等事實;法律服務委托合同、律師費發(fā)票、公證費發(fā)票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可以證明夢天公司、夢天集團公司在本案中支出的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費用的事實;第九組證據(jù)能夠證明十一家木門經(jīng)營部工商登記等事實;第十組、第十一組、第十三組證據(jù)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被告姜開亮的行為是否構成惡意注冊、“聯(lián)合夢天”、“欣夢天”兩商標的注冊成功與否均不能成為本案判斷被告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依據(jù),故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的效力均不予認定;第十二組證據(jù)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可以證明夢天公司將第3072379號“夢天”注冊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原告夢天集團公司,原告夢天集團公司許可夢天公司使用該商標等事實;第十四組中證據(jù)1-16可以證明夢天公司、夢天集團公司應對被告姜開亮申請注冊含有“夢天”商標提出異議所支出的相應代理費用等事實;第十四組中證據(jù)17-19,可以證明夢天公司、夢天集團公司在本案中支出的律師費等合理費用的事實;第十五組、第十六組證據(jù)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但能否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本院將結合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綜合認定;第十七組證據(jù),原告未提供其他證據(jù)證明照片的拍攝時間,僅憑門店、木門產(chǎn)品照片尚不能證明被告夢凱公司現(xiàn)與照片所涉門店存在合作關系等事實,故本院對該組證據(jù)的效力不予認定;第十八組證據(jù)系本院拍攝的現(xiàn)場照片,可以作為認定相關事實的依據(jù)。
關于被告姜開亮、夢凱公司所舉的證據(jù),原告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對第一組、第二組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本院對其證據(jù)效力予以認定,第一組證據(jù)可以證明被告姜開亮的曾用名為“姜夢天”的事實,至于使用涉案標識是否合法,本院將結合其他事實予以綜合判定;第二組證據(jù)可以證明被告姜開亮系第16804959號“江山夢天JSMENGTIAN”、第16805331號“江山夢天JSMENGTIAN”注冊商標所有權人,上述商標分別核定使用在第6類和第20類商品項目類別上的事實;第三組、第四組、第七組證據(jù)均系原告與被告姜開亮之間就其他注冊商標展開的異議申請、行政訴訟等糾紛,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本院對上述三組證據(jù)的效力均不予認定;第五組證據(jù)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對其他商標注冊與否的判斷不能成為本案定案的依據(jù),本院對其證據(jù)效力不予認定;第六組證據(jù)與原告提供證據(jù)相同,本院已作出認證,此處不再重復認證。
根據(jù)以上證據(jù),結合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夢天公司于2003年4月14日申請注冊了第3072379號“夢天”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19類:非金屬門、非金屬折門、非金屬門框等,該商標注冊有效期自2003年4月14日至2013年4月13日,續(xù)展注冊有效期自201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商標馳字[2016]67號批復,認定夢天公司使用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19類非金屬門商品上的“夢天”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2018年1月20日,夢天公司將第3072379號“夢天”注冊商標轉讓給原告夢天集團公司。2018年5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使用許可備案通知書》顯示,原告夢天集團公司許可夢天公司使用第3072379號“夢天”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商品類別為第19類。
2015年4月29日,夢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俊向浙江省慶元縣公證處申請證據(jù)保全公證,該公證處公證員吳善平、公證員助理謝宇迪對申請人夢天公司申請的浙江新藍網(wǎng)的《范大姐幫忙》節(jié)目中的相關內(nèi)容進行了公證,并出具(2015)浙慶證字第113號公證書。2015年5月6日,夢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俊向浙江省慶元縣公證處申請證據(jù)保全公證,該公證處公證員張彬彬、公證員助理謝宇迪對申請人夢天公司申請的浙江新藍網(wǎng)的《范大姐幫忙》節(jié)目中的相關內(nèi)容進行了公證,并出具(2015)浙慶證字第127號公證書。上述兩份公證書內(nèi)容顯示消費者購買了被告夢凱公司標有“江山夢天”標識的木門產(chǎn)品,誤認為是夢天公司生產(chǎn)、銷售的木門產(chǎn)品等事實。2017年8月16日,夢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俊向浙江省慶元縣公證處申請證據(jù)保全公證,該公證處公證員張彬彬、公證員助理謝宇迪對申請人夢天公司申請的網(wǎng)址為http://jtt014320.chinamenwang.com網(wǎng)站上的相關內(nèi)容進行了公證,并出具(2017)浙慶證字第263號公證書。該公證書截圖頁面中出現(xiàn)“江山夢天木門是浙江夢凱家居有限公司旗下品牌”的介紹、多處標有“江山夢天木門”標識以及附有《“江山夢天”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等。2017年9月19日,夢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俊向浙江省慶元縣公證處申請證據(jù)保全公證,該公證處公證員張彬彬、公證員助理謝字迪對申請人夢天公司申請的網(wǎng)址為http://www.jsmtmm.com網(wǎng)站上的相關內(nèi)容進行了公證,并出具(2017)浙慶證字第293號公證書。該公證書網(wǎng)站截圖頁面中多處出現(xiàn)“江山夢天木門”(其中“江山夢天”文字下方標有“JSMENGTIAN”)字樣等。
被告姜開亮曾用名姜夢天。姜開亮于2016年7月7日申請注冊第16804959號“江山夢天”(含拼音)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6類:金屬片和金屬板、金屬合頁、家具用金屬附件、門用金屬附件等,該商標注冊有效期自2016年7月7日至2026年7月26日。姜開亮于2016年6月14日申請注冊第16805331號“江山夢天”(含拼音)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20類:家具、柜臺、家具用非金屬附件、家具門等,該商標注冊有效期自2016年6月14日至2026年6月13日。另,自2013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姜開亮曾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第19類商品上申請注冊“江山夢天”、“江郎夢天JLMENGTIAN”、“江山夢天JSMENGTIAN”等商標。被告夢凱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6日,注冊資本為500萬元,企業(yè)類型為私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吳小芬與姜開亮。被告夢凱公司生產(chǎn)的木門產(chǎn)品上標有“江山夢天”標識,在公路邊設置的廣告牌上使用“江山夢天木門整木家裝”字樣,廣告牌上留有被告夢凱公司的熱線電話號碼和被告姜開亮的手機號碼。除浙江省江山市外,湖北省天門市江山夢天木門經(jīng)營部等其他省市的十一家經(jīng)營者均使用“江山夢天木門”字樣進行了工商登記。
另查明,夢天公司被原告雙兔公司吸收合并,于2018年9月30日注銷。開亮經(jīng)營部系個體工商戶,經(jīng)營者為被告姜開亮,于2018年10月25日因自行停業(yè)而注銷。
原告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主張其在本案中支出律師費95000元,公證費1500元;應對被告姜開亮申請注冊含有“夢天”標識商標提出異議支出的代理費用共計2611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被告夢凱公司是否構成侵害原告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商標權的行為;二、被告姜開亮等是否共同構成侵害原告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商標權的行為;三、若被告夢凱公司、姜開亮侵權行為成立,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對此,本院分析如下:
關于爭議焦點一,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均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本案中,第3072379號“夢天”注冊商標在有效期內(nèi),原告夢天集團公司從夢天公司處依法受讓取得該注冊商標,其又將該注冊商標以排他許可的方式許可給夢天公司使用,后原告雙兔公司承繼夢天公司的權利和義務,故本案原告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受法律保護。本院依原告申請調(diào)查取證的照片可以證明被告夢凱公司生產(chǎn)的木門上使用了“江山夢天”標識;原告所舉(2017)浙慶證字第263號、293號公證書等證據(jù)可以證明被告夢凱公司在http://jtt014320.chinamenwang.com和http://www.jsmtmm.com網(wǎng)站上使用“江山夢天木門”字樣進行產(chǎn)品介紹等;原告所舉的廣告牌照片等證據(jù)可以證明被告夢凱公司在廣告牌上使用“江山夢天木門整木家裝”字樣。上述“江山夢天”、“江山夢天木門”等字樣與原告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第3072379號“夢天”注冊商標進行對比,其中“夢天”字樣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同。雖然被告夢凱公司在“夢天”前加上前綴“江山”、下方標有“JSMENGTIAN”或者在“夢天”后加上后綴“木門”二字,但“江山”、“木門”分別屬于縣市名稱和產(chǎn)品通用名稱,不具有顯著識別性。根據(jù)普通消費者的辨識習慣,在“江山夢天”、“江山夢天木門”中起主要識別作用的仍是“夢天”二字。故被告夢凱公司使用上述“江山夢天”、“江山夢天木門”等字樣與原告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第3072379號“夢天”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同時,被告夢凱公司生產(chǎn)、銷售的木門與原告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第3072379號“夢天”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第19類商品屬同一種商品。被告夢凱公司未經(jīng)原告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對原告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第3072379號“夢天”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被告夢凱公司認為其使用的“江山夢天”標識與原告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的注冊商標不構成近似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另,被告夢凱公司抗辯認為其使用“江山夢天”標識系合法注冊商標,在網(wǎng)站上使用“江山夢天木門”字樣亦屬企業(yè)名稱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本院認為,經(jīng)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應依法使用在核定的商品類別上,以實現(xiàn)商標區(qū)分商品來源的功能,達到使消費者認知商品的效果。被告夢凱公司的注冊商標“江山夢天”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為第6類和第20類,卻將“江山夢天”字樣用于屬第19類的木門產(chǎn)品上,顯屬不當;結合被告夢凱公司在網(wǎng)站上使用“江山夢天木門”字樣、宣傳介紹“江山夢天木門是浙江夢凱家居有限公司旗下品牌”等事實,本院認定上述使用行為系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被告夢凱公司該抗辯意見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夢凱公司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木門產(chǎn)品及網(wǎng)站上使用“江山夢天”、“江山夢天木門”等字樣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關于爭議焦點二,被告姜開亮等是否共同構成侵害原告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商標權的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就共同侵權制度的立法宗旨而言,共同侵權行為應以行為人之間存在共同故意或者過失等意思關聯(lián)為必要要件。本案中,被告姜開亮提起被訴侵權標識“江山夢天”的商標注冊,并許可夢凱公司使用“江山夢天”標識,甚至將“江山夢天”商標注冊受理通知書直接附于夢凱公司所建網(wǎng)站進行宣傳使用。被告姜開亮作為商標許可人,本應監(jiān)督夢凱公司規(guī)范使用注冊商標,但結合夢凱公司在生產(chǎn)產(chǎn)品上使用“江山夢天”標識,在網(wǎng)站對產(chǎn)品進行廣告宣傳時使用“江山夢天木門”字樣,在公路邊設置的廣告牌上使用“江山夢天木門整木家裝”字樣、廣告牌上留有夢凱公司的熱線電話號碼與被告姜開亮的手機號碼等事實,可以認定被告姜開亮與夢凱公司主觀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觀上被告姜開亮作為夢凱公司的股東、開亮經(jīng)營部的經(jīng)營者亦積極幫助夢凱公司實施被訴侵權行為,故被告姜開亮與夢凱公司共同構成侵害原告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商標權的行為。
關于爭議焦點三,被告姜開亮、夢凱公司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依法應當共同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關于賠償數(shù)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賠償數(shù)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原告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未提供其因侵權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被告夢凱公司、姜開亮因侵權所獲利益以及涉案商標許可使用費的相關證據(jù),本院依法適用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賠償數(shù)額,確定時綜合考慮以下因素:1.涉案“夢天”注冊商標具有較強顯著性。“夢天”并非固定詞匯,屬于臆造詞匯,具有較強的顯著性。2.涉案“夢天”注冊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于2016年7月29日認定“夢天”注冊商標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19類非金屬門上為馳名商標,涉案“夢天”商標的知名度較高。3.被告夢凱公司、姜開亮為共同故意侵權,系木門的生產(chǎn)商,屬于源頭侵權。4.侵權地域較廣。侵權涉及地域不限于浙江省江山市,也輻射其他省市,地域較廣。5.被告夢凱公司的注冊資本為500萬元,經(jīng)營規(guī)模較大。6.原告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為制止被告夢凱公司、姜開亮侵權行為在本案中支出的律師費、公證費。7.原告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應對被告姜開亮申請注冊含有“夢天”字樣的系列商標提出異議所支出的相關費用。故本院綜合考慮以上因素,確定本案的賠償數(shù)額為50萬元(含合理開支)。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浙江夢凱家居有限公司、姜開亮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慶元雙兔投資有限公司、夢天木門集團有限公司第3072379號“夢天”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被告浙江夢凱家居有限公司、姜開亮共同賠償原告慶元雙兔投資有限公司、夢天木門集團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三、駁回原告慶元雙兔投資有限公司、夢天木門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660.80元,由原告慶元雙兔投資有限公司、夢天木門集團有限公司負擔8360.80元,被告浙江夢凱家居有限公司、姜開亮負擔25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吳昱
人民陪審員 魏小芳
人民陪審員 胡志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法官助理 徐麗娟
書記員 毛慧超